沅陵县查处两起危化 烟花领域典型案例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5-22 10:54

 2026年5月19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沅陵县中新高速出口加油站(个人独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的站房二楼共有 6 个房间,上楼梯靠右手边一间已用做加油站厨房及餐厅,里面配备有全套的电磁炉等无明火设施;上楼梯靠左手边的 5 间均已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其中三间房间内设有床铺、衣柜、被褥、洗漱等用品,为该站正式员工宿舍,另外两间内摆放有床铺、衣柜,作为其他员工的临时休息室。

通过查阅该站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均描述二楼的房间应该设为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和卫生间。沅陵县中新高速出口加油站将员工宿舍设置在加油站站房二楼,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

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目前,该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0日,接凉水井镇应急办线索移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凉水井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对沅陵县苏华烟花鞭炮专营店许可的储存(零售)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许可证许可的储存(零售)场所内存放了6箱由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隆泉花爆制作有限公司出品的“ 闪光炮 3000 型 10 盘”烟花爆竹产品,但该店经营者苏友华不能提供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凭证,且根据沅陵县四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报备情况均未采购此类产品。沅陵县苏华烟花鞭炮专营店经营者苏友华通过沅陵县境内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以外的途径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并对外销售,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目前,该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