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三中队-3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9-14 10: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三中队-3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五强溪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36N)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五强溪镇五强溪居委会区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
2026年6月25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湖南五强溪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有:证据 1、湖南五强溪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1 份;证据3、现场检查问题照片1张;证据4、现场复查整改完成照片2张;证据5、湖南五强溪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据6、湖南五强溪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冯*双身份证复印件和任命冯*双为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复印件各1份;证据7、湖南五强溪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冯*双询问笔录1份;证据8、湖南五强溪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唐*询问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