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网上公示(2026年8月17日——8月24日 )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4 09:27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沅陵县熊仁大药房辰龙分店 | 沅陵县熊仁大药房辰龙分店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1.没收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8月17日 | 沅市监罚决〔2026〕56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 沅陵县大合坪乡九年一贯制学校食堂 | 沅陵县大合坪乡九年一贯制学校食堂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8月17日 | 沅市监罚决〔2026〕48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 张艳阳 | 张艳阳无生产许可证经营桶装饮用水案 | 当事人无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1.没收生产经营用桶身32个、桶帽111个、桶装饮用水5桶(扣押11桶,其中6桶用于送检);
2.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对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49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肆佰玖拾元整(3049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8月18日 | 沅市监处罚〔2026〕54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 沅陵县筲箕湾镇中学 | 沅陵县筲箕湾镇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防措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上缴国
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8月24日 | 沅市监罚决〔2026〕64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信息来源: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