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7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5 15:5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7号

被处罚单位: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96XP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筲箕湾镇龙溪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新 联系电话:13467703694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6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推进隐患整改,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移交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1、+220m 中段主要主水泵房一个安全出口通往中段巷道;另一个安全出口连通水泵房与盲斜井,其出口距水泵房地面高度不足7m;2、查6月8日视频监控,部分工人未携带自救器下井作业;3、盲斜井采用串车提升系统,其PLC控制系统、过卷保护、闸瓦磨损保护、松绳保护等失效未及时处理;4、+220m中段主要水仓仅一条巷道,无主副水仓;5、+220m中段为井下最低中段,其主水泵房与水仓之间未隔开;水泵房管缆孔洞未密闭;6、汛期前,未开展联合排水试验。

以上事实有主要证据:1、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6】矿山-17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6】矿山-1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决【2026】矿山-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检告【2026】矿山-5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各1份;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移交对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检查资料1套;4、现场检查照片11张;5、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沅陵县上岩门硫铁铅锌矿补充设计说明书(第六节矿山防治水、排水相关内容)复印件;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文件复印件1份;7、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文件复印件1份;8、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五科技员”任命的通知文件复印件、关于“五职矿长”任命的通知文件复印件、关于任命测量技术员的通知文件复印件、关于印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9、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凤、矿长刘*成、生产副矿长余*生和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谢*华四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0、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凤身份证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11、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沅陵县上岩门硫铁铅锌矿矿长刘*成身份证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12、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沅陵县上岩门硫铁铅锌矿生产副矿长余*生身份证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各1份;13、怀化福瑞德矿业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谢*华身份证复印件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14、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复查【2026】执法一中队-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和整改后复查照片56张等证据证实。

鉴于该公司对检查指出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公司人员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好,该公司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1、+220m 中段主要主水泵房一个安全出口通往中段巷道;另一个安全出口连通水泵房与盲斜井,其出口距水泵房地面高度不足 7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8.4.2条:“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一个通往中段巷道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地面7 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七条:“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可以对该公司+220m 中段主水泵房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可以对你公司未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对该公司+220m 中段主水泵房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行业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2、查6月8日视频监控,部分工人未携带自救器下井作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8.3条:“矿山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 min的隔绝式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的数量不少于矿山全天入井总人数的1.1倍。”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地下矿山)第二十一条:“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行为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行为未携带自救器下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对未携带自救器下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3、盲斜井采用串车提升系统,其PLC 控制系统、过卷保护、闸瓦磨损保护、松绳保护等失效未及时处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11条:“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采用双PLC控制系统,实现位置和速度的冗余保护,并具有下列 保护功能:限速保护;—过卷保护;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闸瓦磨损保护”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一套安全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4、+220m中段主要水仓仅一条巷道,无主副水仓。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4.1条:“主要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最低中段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4 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超过2000 m3/h时,应能容纳2 h的正常涌水量,且不小于8000 m3 o应及时清理水仓中的淤泥,水仓有效容积不小于总容积的70%”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220m 中段水仓设计改造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5、+220m中段为井下最低中段,其主水泵房与水仓之间未隔开;水泵房管缆孔洞未密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3.3条:“矿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变电所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不低于 0.1 MPa。水仓与水泵房之间应隔开,隔墙、水仓与配水井之间的配水阀的压力等级应与防水门相同”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220m 中段主水泵房与水仓设计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6、汛期前,未开展联合排水试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7.2条:“排水用的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经常检查和维护。每年雨季前应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一套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综上所述对该公司的多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对未携带自救器下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þ限期改正。

该(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