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11 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7 15: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11 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县清浪宏峰加油站(普通合伙)

统一信用代码:9143122**RN6MN99 地址:沅陵县清浪乡田公坪村杨家坪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红权 联系电话:13467*9066

 身份证号码:433022**264636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对你(单位)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立案调 查。 经调查,你(单位)你加油站油污收集池的水封井盖板于 2026 年 4 月破损 后,你加油站仅在水封井外围安装了两个防撞柱,但一直未对水封井盖板进行 维修或更换。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关于油罐区 、操作井设备完整性管理的规定要求。

以上事实有 1、加油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考核 合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2、(湘怀沅)应急现记〔2026〕危化 -92 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及执法检查现场照片 2 张;3、主要负责人张红全 权居民身份证、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冬梅居 民身份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复印件;5、对张红权、李冬梅调查询 问笔录各一份;6、(湘怀沅)应急复查〔2026〕危化-48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及整改复查现场照片 4 张。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 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 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6 ***06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 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