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8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5 15:5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8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JX77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筲箕湾镇蒋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 联系电话:13875806447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推进隐患整改,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移交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1、井下专门用于运输炸药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无矿安标志;2、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数量不足,现场检查时当班下井9人,实际人员定位系统仅显示7人。部分工人如测风人员向*设至今未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
以上事实有主要证据:1、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6】矿山-16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6】矿山-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决【2026】矿山-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检告【2026】矿山-4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各1份;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移交对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资料1套;4、现场检查照片1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文件复印件1份;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文件复印件1份;7、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文件复印件1份;8、湖南智金矿业有限公司沅陵县硫铁铅锌矿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表复印件和关于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矿监局湖南局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交办县应急局的整改回复文件各1 份;9、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仁、矿长余*和公司技术员向*设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0、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仁身份证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11、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硫铁铅锌矿矿长余*身份证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12、湖南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向*设身份证复印件;13、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复查【2026】执法一中队-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和整改后复查照片46张等证据证实。
鉴于该公司对检查指出的问题及时积极进行了整改,公司人员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好,该公司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1、井下专门用于运输炸药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无矿安标志。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2015年2月13日发布)第8条:“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可以对该公司使用一台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可以对你公司未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对该公司使用一台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2、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数量不足,现场检查时当班下井9人,实际人员定位系统仅显示7人。部分工人如测风人员向*设至今未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第 4.10 条:“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的规定,经查阅《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无该项问题内容要求,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综上所述对该公司的多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þ限期改正。
该(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