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10 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7 15: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10 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县金山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122**489819T 地址:沅陵县官庄镇沃新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杰 联系电话:152**243 身份证号码:430703***0056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对你(单位)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立案调 查。 经调查,你(单位) 截止 2026 年 6 月 10 日,甲醇液体燃料储存区安装、 使用的 1 台用于排水的水泵无防爆标志,系非防爆电气设备。根据《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 5.2.2 条,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 设备(含水泵)必须根据危险区域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设备。使用非防爆水泵 ,不符合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标准。

以上事实有 1、你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 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2、(湘怀沅)应急现记〔 2026〕危化-87 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及执法检查现场照片 3 张;3、主要负责人周*杰居民身份证、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罗*珊居民身份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复印件;5、对周*杰、罗*珊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6、(湘怀沅)应急复查〔2026〕危化-33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 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项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 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 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6 *** 06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 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