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9 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7 15: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9 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县青盛燃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12**D73GB665

地址:沅陵县凉水井镇百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华 联系电话:137**889 身份证号码:431222***0014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 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截止 2026 年 5 月 20 日,没有给 2 名员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个体防护装备规范第 1 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1-2020 表 1 常用个体防护装备 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防静电服(参考适用范围)造船、电子、煤矿、冶金、 有色、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化工、轻工等可能因静电引发电击、火灾及 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个体防护装备规范第 2 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 B39800.1-2020 表 1 主要作业类别、可能造成事故或伤害的类型以及适用个体防 护装备:作业类别: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作业;作业场所存在甲乙类易燃易爆物质并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2026 年 5 月 20 日(湘怀沅)应急现记〔2026〕危化-72 号 《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执法检查现场照片 4 张、(湘怀沅)应急责改〔2026〕危化-18 号《责令限 期整改指令书》;3、主要负责人张*华居民身份证、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郑*艳居民身份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5、员工向*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对主要负责 人张*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郑*艳、员工向*海询问笔录各一份;7、(湘怀 沅)应急复查〔2026〕危化-29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现场照片 3 张等证 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 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 项的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少于三名的。处罚基准:责 令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 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 出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6***06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 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 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