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三中队-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7-28 16:2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三中队-2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县静喧饰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C89R)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官沃公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2026年5月13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沅陵县静喧饰品加工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以及在焊接加工现场氩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有:证据 1、沅陵县静喧饰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1 份;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1;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2;证据5、沅陵县静喧饰品加工厂与怀化市龙形医用气体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       证据6、现场称重氩气瓶照片;证据7、沅陵县静喧饰品加工厂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安全领导小组公示照片1份;证据8、沅陵县静喧饰品加工厂谢*国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9、沅陵县静喧饰品加工厂谢*国询问笔录1份;证据10、沅陵县静喧饰品加工厂主要负责人张*询问笔录1份;证据11、怀化市龙形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证据12、怀化市龙形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怀化市龙形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与沅陵县静喧饰品加的销售单(存根)复印件各1份;证据13、怀化市龙形医用气体有限公司花名册、彭*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14、怀化市龙形医用气体有限公司员工彭*平询问笔录1份;证据15、危险化学品目录摘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未对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裁量事宜更新,参照现有《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2 年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类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一)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裁量。对焊接加工现场氩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五万以上少于七万的罚款。”的规定,对上述多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