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6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7-14 09:3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中队-6

被处罚单位: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5W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135*******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6年5月22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40m水平西运输巷与原德胜矿区暗斜井下部车场沈*右采矿班组4名职工正在采用工字钢进行支护作业,其中1名焊工郑*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该作业区域5人均未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2、井下动火作业不规范:①原德胜矿区暗斜井下部车场郑*田(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但动火作业人、现场监护人、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均未能提供该次动火作业票;②动火作业时乙炔瓶未距离实际焊接作业点不足2m,焊接产生的火花和热渣直接接触瓶身及软管;3、-180V5-1采场上山天井安全出口相邻的两个梯子平台大于8m。

以上事实有主要证据:1、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官庄金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6】矿山-14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6】矿山-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决【2026】矿山-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检告【2026】矿山-2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各1份;3、现场检查照片6张;4、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官庄金矿矿长刘*、安全监察部长伍*文和该公司员工沈*右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5、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动火管理制度复印件、矿灯、气体检测仪、便携式呼吸自救器管理制度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50条复印件;6、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官庄金矿矿长刘*身份证复印件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和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周*成等同志的任免通知文件复印件;7、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长伍*文身份证复印件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和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文件复印件;8、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人员沈*右身份证复印件;9、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复查【2026】执法一中队-6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和整改后复查照片8张等证据证实。

鉴于该公司对检查指出的问题及时积极进行了整改,公司人员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好,公司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1、-40m水平西运输巷与原德胜矿区暗斜井下部车场沈*右采矿班组4名职工正在采用工字钢进行支护作业,其中1名焊工郑*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该作业区域5人均未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4.9条:“进入采掘工作面的每个班组都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地下矿山)第二十一条:“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为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2、井下动火作业不规范:①原德胜矿区暗斜井下部车场郑*田(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但动火作业人、现场监护人、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均未能提供该次动火作业票;②动火作业时乙炔瓶未距离实际焊接作业点不足2m,焊接产生的火花和热渣直接接触瓶身及软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9.1.19条:“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地下矿山)第二十九条:“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为现场作业的郑*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3、-180V5-1采场上山天井安全出口相邻的两个梯子平台大于8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3.3条:“竖井梯子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相邻的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 m,平台应防滑”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综上所述对该公司的多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þ限期改正。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7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