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三中队-1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7-28 16:2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三中队-1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个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QX1)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凉水井镇刘家坝村叠马路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2026 年 5月 15 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个人独资)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有: 证据 1、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1 份;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1;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2;证据5、现场测量照片,实际高度为356厘米;证据6、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个人独资)关于成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小组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据7、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个人独资)颜*竹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8、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个人独资)颜*竹询问笔录1份;证据9、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个人独资)主要负责人张*询问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五万以上少于七万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