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6-10 15:4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6〕执法一中队-5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志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7C8D
地址:沅陵县七甲坪镇垭头村狮子溪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清 联系电话:189*******8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6年5月19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沅陵志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①仅在排土场西侧山坡修筑截排水沟,未按设计在+240m 排土场边线上方修建截水沟拦截上部汇水;②东侧沿采场上山道路截排水沟尺寸与设计不符(设计截排水沟为浆砌石明渠,断面为梯形,截水沟规格为上宽0.8m、下宽0.4m、深 0.4m),且被石块和黄泥堵塞,排水不畅通。该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1.7条:“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排水设施”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露天矿山第十一项:“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主要证据:1、沅陵志勇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6】矿山-13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6】矿山-1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检告【2026】矿山-1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各1份;3、现场检查照片8张;4、《湖南省沅陵县七甲坪镇垭头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排土场部分内容复印件;5、该公司总经理石*清和安全管理员林*勇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6、沅陵志勇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石*清身份证复印件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7、沅陵志勇建材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文件通知复印件和该公司安全管理员林*勇身份证复印件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公司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公司对检查指出的问题及时积极进行整改,公司人员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好,该公司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þ限期改正。
该(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187****225)/¨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