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二中队-8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7-22 11:5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二中队-8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6763275W)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6763275W)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问题有: 1、查监测监控系统,2025年5月19日湘鲁工区-90V3-5采场放炮后,CO浓度达799ppm,没有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1.1条:“井下空气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一氧化碳的浓度限值:24ppm)”的规定;2、5号盲斜井提升绞车闸瓦磨损保护、松绳联锁保护失效;郑家山工区-40m盲斜井提升绞车过卷保护失效。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11条:“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采用双PLC控制系统,实现位置和速度的冗余保护,并具有下列 保护功能:过卷保护、闸瓦磨损保护”、第6.4.8.13条:“提升系统应设下列保护和联锁: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联锁”的规定;3、金竹湾工区-180m中段V5-2采场行人天井和溜矿天井未设置挡风帘,采场风流短路。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第6.3.2条:“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的规定;4、郑家山工区-40m盲斜井掘进工作面上方未设保险杠。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4.3条:“采用有轨设备施工斜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口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均应设保险杠,并由专人控制,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的规定;5、最低中段-220m中段水泵房水仓与配水井之间未设置配水阀。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3.3条:“矿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变电所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3防水门压力等级不低于 0.1 MPa。水仓与水泵房之间应隔开,隔墙、水仓与配水井之间的配水阀的压力等级应与防水门相同”的规定; 6、未对电气设备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主要设备绝缘电阻进行测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8.2条:“井下电气设备应按表7规定由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测,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测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的规定;7、监测监控系统无备用主机,井下24个采场仅安装8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郑家山工区-40m盲斜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4.5条:“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第5.3条:“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采用传感器对炮烟中的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进行在线监测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每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应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第6.5条:“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证据1: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官庄金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抱木园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5】矿山-15号《现场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5】矿山-23号和2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据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现场抽查检查笔录1份;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11张;证据5: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官庄金矿矿长李*平、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官庄金矿安全副矿长刘*章和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伍*文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6: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官庄金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方案与销号台账复印件1份;证据7: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文件(司字【2025】01号)复印件1份;证据8: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官庄金矿矿长李*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9: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官庄金矿安全副矿长刘*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10: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伍*文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11:整改复查意见书和公司整改后的现场照片24张。
以上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存在的多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