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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陵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7 09:59 信息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6-014108
  • 文号:沅政发〔2026〕6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1-07-07
  • 签署日期:2026-07-07
  • 登记日期:2026-07-07
  • 所属机构:沅陵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县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2026-07-07
  • 公开责任部门:沅陵县人民政府

沅政发〔2026〕6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沅陵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沅陵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管理、利用、保护我县农村供水工程,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有效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城乡供水均等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水农〔2026〕47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沅陵县境内所有使用国家资金所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千吨万人水厂、千人水厂、单村供水工程、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相关设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水质保障、应急处置、水费收缴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范围内农村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机构和经费,明确相关部门农村供水管理职责分工,依法确定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单位,协调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农村供水保障实行乡镇(含太常、深溪口片区,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障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不含县域统管单位直管范围)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问题排查及整改、水费计收、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日常工作,配合县域统管单位做好直管工程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农村供水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加强绩效管理和项目监督检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建设,统筹推进县域统管工作,编制县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指导乡镇开展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结合财力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建立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监督供水单位落实水质消毒、净化等措施,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识,排查整治水源地污染隐患,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水源水质安全。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项目立项和农村供水水价核定工作,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指导推进“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改革,统筹考虑农村居民承受能力,保障水价合理合规。

第十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水利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推进供水入户,协助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对接,指导农村供水设施标准化改造,提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第十一条 县电力部门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电力保障,按相关政策对农村供水工程用电给予优惠,保障供水工程不间断供电,配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全县农村供水实行县域统一运营管理,县域统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直管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直接运营、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指导帮扶直管范围外(乡镇、村级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供水工程开展运行维护、水质检测、技术培训等工作;推进智慧水务建设,实现直管工程水量、水质、水压在线监测,提升统管专业化水平;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按时报送运行管理相关数据。

第三章  产权归属与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农村供水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依法确定全县使用国家资金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属。县域统管单位承担上述国有资产的日常登记、运营管理、维护管护及保值增值责任,接受财政、水利等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权所有人可以自主经营管理,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或专业运营机构经营管理。其中县域统管单位直管工程,由县域统管单位直接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由国家投资或以国家为主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其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第四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运营管理。由县域统管单位直管的农村供水工程,其运行管理、水质保障、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由该单位自行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管理的供水工程(非县域统管单位直管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严格落实管护责任,规范开展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水利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农村供水管水员的岗位职责,利用相关培训教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培训方式,提高农村供水管水员履职能力。供水管水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及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供水单位都要明确农村供水管水员及其职责:保证每天正常供水且满足水量、水压要求;定期对蓄水池、水源点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干净清洁;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设备正常运行,降低管网漏损;定时开展水质消毒,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做好供水记录、排污清洗记录、水质检测记录和日常维修养护记录;做好水费收缴和支出管理,定期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农村供水卫生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消毒、净化等处理,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县域统管单位直管工程需具备相应水质自检能力,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测;统管范围外工程由县级统筹委托检测,县域统管单位提供技术协助。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需要,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供水单位可依法与用户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水标准、缴费责任等,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县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县、乡、村、供水单位“四级”供水应急预案机制。县级供水应急预案由县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村、供水单位的供水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报县水利部门备案。县域统管单位负责直管工程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处置,指导统管范围外工程开展应急工作。因计划施工、设施维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无法提前通知的,边抢修边通知,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连续停水超过48小时的,必须采取应急送水等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县域统管单位直管工程的运行规范、水质达标、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乡镇、村级负责管理工程的管护落实情况,对运行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五章  水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定或者调整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听证和公示程序。县域统管单位直管的千吨万人水厂、县城管网延伸工程实行城乡同价或统一指导价;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及收费方式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对于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并充分征求农村居民意见。积极创新水费收缴方式,推广线上缴费、智能抄表,便于用水户便捷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

第二十四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监测户、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实行水费减免或优惠政策,保障基本用水。

第二十五条 水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水质消毒检测、药剂耗材、管水人员劳务报酬、日常运行管理及管网更新改造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供水管理单位应当规范水费收支管理,定期公示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行业主管、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

第六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及水源地的保护,县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划分和相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工程所在村和县水利部门予以配合,开展常态化巡查。

第二十七条 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废弃物,不得修建排污口、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由县域统管单位(直管工程)或乡镇人民政府(非县域统管单位直管工程)设立界桩、公示牌、警示标志等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等活动。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管道迁移或改道的,需经县域统管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水利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需要迁移或改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七章  工程维护

第二十九条 设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每年12月底以前,由县水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测算出下一年度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由县域统管单位直管的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由该单位负责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直管工程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药剂耗材采购等。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从辖区内水费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供水工程维护养护,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分散供水户日常维护由受益户自行负责管理维护,县水利部门和县域统管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水利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农村供水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扩大县域统管单位直管范围;其他地方,更新改造老旧供水管网和设施,解决农村供水的“卡脖子”问题;实施小型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推进供水入户,提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第三十四条 已纳入县域统管单位经营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需更新改造的老旧供水管网和设施,由县域统管单位自行负责统筹实施。县域统管单位要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步伐,逐步整合统管范围外符合条件的供水工程,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擅自拆除、迁移、毁坏供水设施,私自接水、盗用供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以及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水农〔2026〕47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因供水单位和供水管水员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出现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因县域统管单位未履行直管工程运行管理、水质保障、应急处置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未落实辖区内供水工程管护责任,相关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供水安全出现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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