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沅陵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及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1-28 14:57
YLDR-2026-02001
沅发改价〔2026〕1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履行了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程序,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城镇供水价格进行改革及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供水价格
本次调整各类用水供水价格均含供水服务、二次供水加压、水表更换费用。
(一)居民生活用水
1.直抄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用水量设置为三级阶梯,阶梯水价级差比价系数调整为1:1.5:3。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供水价格调整为3.03元/m3;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阶梯供水价格调整为4.55元/m3;居民生活用水第三阶梯供水价格调整为9.09元/m3。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供水价格调整为3.79元/m3。
(二)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4.55元/m3。
(三)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9.09元/m3。
二、相关政策
(一)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困难家庭实行优惠,每户每月免收4m3水费(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以常住人口5人家庭为基数,第一阶梯水量为0-264m3/户/年(含264m3)、第二阶梯水量为264-384m3/户1年(含384m3)、第三阶梯水量为384m3/户1年以上。家庭常住人口超过5人的(不含5人),每增加一名常住人口,由用户申报并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可按实超人数核增各阶梯水量基数每人每年48m3。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供水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计划、超定额在20%以内的水量供水价格加价50%,超计划、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的水量供水价格加价100%,超计划、超定额在40%以上的水量供水价格加价150%。
(四)终端水价由供水价格和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构成。本通知仅对供水价格进行调整,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征收标准与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三、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本次供水价格调整为沅陵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直抄到户区域,同网同价。
执行时间:本次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按上调价格总数比例分两年调整到位。
1.2026年1月份抄表水量执行原价格;
2.自2026年2月份抄表水量起,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调整后城镇供水价格涨幅的50%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2.65元/m3、第二阶梯3.98元/m3、第三阶梯8.09元/m3)、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3.34元/m3、非居民用水3.98元/m3、特种用水8.09元/m3。
3.2027年2月份抄表水量起按规定调整执行到位。
上述三类在分步执行中,供水价格比例分别按阶梯和定额执行。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价格解释,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供水保障能力,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
沅陵县城镇供水价格及用户分类表
单位: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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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水价类型 |
供水价格 (分步实施到位) |
用户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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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
2027年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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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生活 用水 |
第一阶梯 |
2.65 |
3.03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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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
3.98 |
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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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
8.09 |
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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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抄表到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3.34 |
3.79 |
未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水。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非营利性托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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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工业用水 |
3.98 |
4.55 |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等企业用水,各类机关、学校等生产性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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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经营用水 |
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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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 用水 |
8.09 |
9.09 |
洗车、洗浴、桑拿、足浴等休闲娱乐用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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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表中非居民用户特种用水供水价格为供水主管部门规定的用水量定额(计划)内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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