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8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0-23 09:1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5〕执法四中队-8号
被处罚人:曹*宏(沅陵县大合坪曹新宏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
性别:男 身份证:433022***5012
邮政编码:419600
所在单位:沅陵县大合坪曹新宏烟花爆竹专卖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沅陵县大合坪乡曹家坪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26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石宏沅、吴继华对沅陵县大合坪曹新宏烟花爆竹专卖店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经营场所内存放有6箱由浏阳市中天烟花有限公司出品的“至尊王牌礼花”烟花,该产品的规格为:378*308*544mm;2箱由浏阳新沙花炮厂生产的“烟花情”烟花,该产品规格:345*345*485mm;8箱由浏阳市亿豪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监制,银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出品的“米兰之夜”系列产品,该专卖店经营者曹*宏无法提供出证明上述产品来源合法的相关凭证。
主要证据有:证据1、沅陵县大合坪曹新宏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曹新宏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2025年8月26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沅陵县大合坪曹新宏烟花爆竹专卖店开展执法检查时拍摄现场检查照片6张、(湘怀沅)应急现记〔2025〕烟花-3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湘怀沅)应急勘〔2025〕烟花-3号《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3、当事人曹*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4、当事人曹*宏询问笔录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九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并处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陆拾元整及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