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自然资罚【2025】07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0-17 09:42

田 *:

本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你非法开采磷矿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25年4月底开始在沅陵县凉水井镇工业新村芹草湾组搞中药材开发、修路过程中非法开挖磷矿石的行为。根据调查,共开挖3车左右磷矿石(合计约60吨)。经核实,市场价值为4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测一份、照片4张。

本局已于2025年9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的期限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非法开挖磷矿石(60吨)的市场价值4800元。并处违法所得25%的罚款1200元(4800x25%=1200元),共计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之规定,田福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非法所得及25%的罚款,共计:陆仟元整(6000元)缴至沅陵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沅陵县农行(账号18767901040006225,备注栏注明: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联系人:黄费庆 邓兴明 蔡立鹏

电  话:0745-2682932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