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自然资罚【2025】06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0-15 08:25
当 事 人:沅陵县**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49686M
法定代表人:冉*青,男,土家族,现年53岁,身份证号:4330221972****3219,联系方式:1387****300。
本局于2025年9月对沅陵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青)修建木材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沅陵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青)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11月擅自在沅陵县凉水井镇百合村杨家组地段占用土地13264.88平方米(地类:耕地2170.56平方米,林地3415.11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68.5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524.66平方米,其他土地5885.97平方米)修建木材加工厂,该用地符合凉水井镇国土空间规划,未办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款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地类测量图1份;
4、规划情况说明;
5、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本局已于 2025年9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由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建议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木材加工厂10栋);
2、对修建木材加工厂占用的13297平方米土地(地类:耕地2170.56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罚款43411.2元,林地3415.11平方米按19元/平方米罚款64887.09元,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68.58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罚款19028.7元,交通运输用地524.66平方米按18元/平方米罚款9443.88元,其他土地5885.97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罚款88289.55元)共计罚款225060.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沅陵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青)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并将上述罚款贰拾贰万伍仟零陆拾元肆角贰分(225060.42)缴至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账号100376996980010001,备注栏注明: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联系人:黄涛 向锦程
电 话:0745-4233768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49686M
法定代表人:冉*青,男,土家族,现年53岁,身份证号:4330221972****3219,联系方式:1387****300。
本局于2025年9月对沅陵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青)修建木材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沅陵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青)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11月擅自在沅陵县凉水井镇百合村杨家组地段占用土地13264.88平方米(地类:耕地2170.56平方米,林地3415.11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68.5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524.66平方米,其他土地5885.97平方米)修建木材加工厂,该用地符合凉水井镇国土空间规划,未办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款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地类测量图1份;
4、规划情况说明;
5、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本局已于 2025年9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由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建议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木材加工厂10栋);
2、对修建木材加工厂占用的13297平方米土地(地类:耕地2170.56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罚款43411.2元,林地3415.11平方米按19元/平方米罚款64887.09元,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68.58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罚款19028.7元,交通运输用地524.66平方米按18元/平方米罚款9443.88元,其他土地5885.97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罚款88289.55元)共计罚款225060.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沅陵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青)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并将上述罚款贰拾贰万伍仟零陆拾元肆角贰分(225060.42)缴至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账号100376996980010001,备注栏注明: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予以公开。
联系人:黄涛 向锦程
电 话:0745-4233768
地 址:沅陵镇鸳鸯西街
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09日
信息来源:沅陵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