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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沅江流域沅陵段禁捕的通告

  • 索引号:431200/2021-008380
  • 文号:沅政通〔2021〕2号
  • 统一登记号:YLDR─2021─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4-07
  • 签署日期:2021-04-07
  • 登记日期:2021-04-07
  • 所属机构:沅陵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21-03-31
  • 公开责任部门:沅陵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沅江流域沅陵段实行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沅陵县行政区域内沅水、酉水河段干流及支流天然水域。

二、禁捕期限:202111日至20301231日,暂定10年。

三、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生产性垂钓、锚鱼,使用刺网、撒网、抬网、鸬鹚、地笼、虾笼等一切禁用渔具及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四、严禁制造、销售地笼、刺网(未达网目尺寸标准)、抬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传授“可视锚鱼”等禁用的捕鱼方法;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作、销售电力捕鱼设备、设施等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河鲜”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将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保持垂钓规模总体合理。严禁利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垂钓;严禁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严禁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严禁向水体投放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严禁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沅陵县水域实行沿岸垂钓方式,每人限11线1钩(单钩)。

八、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会同禁捕水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加强对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开展日常巡查,集中整治等执法行动,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并有权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454224368(县农业农村局)、110(县公安局)、0745-4224157(县市场监管局)。

十、本通告自20214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禁捕工作按湘政函〔20208号和沅陵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202093日发布的《沅陵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沅水流域沅陵段常年禁捕的通告》规定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13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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