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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陵县内贸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培育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0-045869
  • 文号:沅政发〔2020〕5号
  • 统一登记号:YLDR─2020─00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12-10
  • 签署日期:2020-12-10
  • 登记日期:2020-12-10
  • 所属机构:沅陵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20-12-03
  • 公开责任部门:沅陵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内贸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培育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0123

(此件主动公开)

沅陵县内贸流通企业培育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全县商贸流通业发展,培育壮大商贸流通业增长主体,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91114日起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属地统计原则在沅陵县辖区注册并新纳入符合“四上”企业标准(“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经沅陵县统计局审核上报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终审,进入“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按时报送数据的内贸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与该项工作相关的责任单位实施奖励。

第二条“四上”企业中的内贸流通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第三条  “四上”流通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四上”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必须为证照齐全、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经营业绩显著,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纳入我县统计调查对象,并能正常直报统计信息资料的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部门要及时组织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四上”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收集相关资料报县统计局初审后,逐级向市、省、国家统计局报批。

(三)新营业企业、新建新投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达到“四上”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标准的,由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主管部门于每月初向县统计局申报,县统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经现场核查达到申报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备齐相关资料,每月15日前向县统计局申报。

(四)“成长性企业”(非当年建成投产企业)年度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具体时间以每年县统计局公布为准。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四上”流通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培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门用于 “四上”流通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和发展。

(一)对当年新注册且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由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及由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属于全国知名商业品牌入驻的,在沅陵当地注册为法人企业且在当年新纳入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对纳入“一套表”名录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二)对当年新注册且纳入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

(三)对个体、分公司转为法人企业且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流通企业额外增加3万元奖励。

(四)对“四上”流通企业连续三年产值、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零售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的奖励。

(五)对能够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统计工作的要求,每月及时、准确组织网报数据的“四上”流通企业统计人员,每年每人奖励2000元,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统计人员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均为一次性发放。

(六)根据“四上”企业中流通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培育工作情况,对作出贡献的相关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部门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对具体负责指导在库“四上”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业务工作的县商务局、县统计局按照0.5万元/家的标准奖励。

第五条新纳入“四上”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每年1月由县统计局提供国家认定的名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县政府审批实施奖励。“四上”流通企业及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涉及的奖励全部数据以上报统计系统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奖励兑现。由县商务局、县统计局核准后,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由县财政局从专项资金中列支拨付给县商务局,对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兑现。涉及多项奖励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对无缘由退出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县商务局全额追回其奖励资金,同时由县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统计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其予以调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支持商贸企业争创品牌。支持发展“怀化老字号”和“湖南老字号”。开展传统工艺保护、产品创新、技术升级、宣传培育、连锁特许发展及恢复老字号等工作。对于新获得“怀化老字号” “湖南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第九条加强行业统计和人员培训。加大对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县商务局牵头、县统计局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每年组织业务培训一次以上,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暂行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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