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沅政函〔2020〕25号
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我县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防火禁火时间:全县常年均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禁火期。
二、防火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革命纪念地、生态公益林、重大林业工程项目基地、公墓区及涉爆企业周边2公里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禁火区。
三、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林区内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等;
(二)严禁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三)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
(五)严禁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2119、 8675119)。
六、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森林禁火令(沅政函〔2018〕15号)同时废止。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