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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陵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畜牧管理行政执法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19-029421
  • 文号:沅政发〔2019〕2号
  • 统一登记号:YLDR─2019─000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沅陵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9-03-21
  • 公开责任部门:

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陵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畜牧管理行政执法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沅政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沅陵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畜牧管理行政执法权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


沅陵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畜牧管理行政执法权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效能,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力度,扭转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部门“管不到”、乡镇政府“管不了”的现状,解决权力与责任脱节,管理与监督缺位问题,县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畜牧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县畜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委托。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全县畜牧行政执法实践工作的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对辖区内(不含城区)的委托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确定委托执法的依据、主体、范围、程序以及对委托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以民为本。按照关口前推、重心下移的原则,对部分容易导致群众人身、财产严重损失和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违法行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执法权,切实解决乡镇对辖区内违法行为有责无权的问题。

3.权责统一。坚持“谁委托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委托机关和受托机关的责任分工,切实做到权责统一。明确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受托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行使执法权的条件和程序。

4.精简高效。按照行政执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一支队伍执法”的集中执法模式,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二、具体内容

(一)委托执法的主体、范围和事项

1.委托机关:沅陵县畜牧水产局。

2.受托机关: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3.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执法乡镇在其行政区域内(不含城区范围)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4.委托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项(具体事项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拟定)。

(二)委托执法的权限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委托具有下列权限:

1.对受委托事项行使日常行政检查权;

2.对受委托事项行使违法行为制止权;

3.对受委托事项行使行政处罚权。涉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限期治理”及对公民处50元(含)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含)以下罚款或警告等可以当场实施的行政处罚。

在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无权处理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调查取证,再及时报请委托机关处理。

(三)委托执法的程序

1.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执法采用书面委托的方式,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书面的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事项、权限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等内容以附件(表格)的形式加以明确。委托书及附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委托机关应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等有关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在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付受委托机关。

3.受托机关在与委托机关签署委托书并取得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开展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一)委托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l.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受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及时纠正受委托乡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积极协助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在受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委托执法事项的监督。

3.在接到受委托机关报请处理的事项后,最迟3小时内派员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后3日内告知受委托机关。

4.制定委托执法事项目录,目录内容应包含违法行为种类、执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或罚款金额等要素。

5.将统一格式的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6.其他与委托执法有关的事项。

实施委托执法后,委托机关不得再行使委托执法事项的处罚权,但不免除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日常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执法人员的落实。受托机关应组建执法队伍,执法人员从其下属站办所中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组成,具体人数由受托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委托机关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将行政执法案卷向委托机关备案。

3.在实施委托执法事项时发现委托执法权限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先予以制止,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请求处理。

4.保持执法队伍人员和数量相对稳定。

5.其他与委托执法有关的事项。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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