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陵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沅政发〔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沅陵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力争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沅陵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让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采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康复专项救助、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整合资源,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三)坚持需求导向,完善服务体系。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四)坚持责任共担,广泛参与。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沅陵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
1.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
1.机构康复训练。0-6岁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0-6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救助不低于1700元(其中中央、省级专项救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县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
3.手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
以上救助标准为沅陵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1)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费用;(2)在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社会融合活动等服务产生的直接支出;(3)用于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所需的各类普及型辅助器具;(4)用于控制致残疾病而需长期服用的特殊食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5)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规定的其他支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专科医院或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需同时携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残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或异地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结算方法和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商县财政局确定。
(五)评估。县政府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政策衔接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二)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费保障
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县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列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县残联组织。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残疾儿童筛查和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2.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本级经费,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3.县卫计部门。负责依托卫计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县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4.县人社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视同分级转介的一类医疗单位,落实同等报销比例等优惠措施。
5.县教育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6.县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
7.县安监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8.县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精准帮扶力度。
9.县住建部门。适地适量开发公租房或廉租房,切实解决残疾儿童及其陪护人的住房问题。
(二)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搭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重视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技术培训和对家长的心理支持服务,提升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参与政府招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四)加强社会动员和政策宣传。要组织从事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