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uanling.gov.cn 发布时间:2019-01-11 08:50
类 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沅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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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