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沅陵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管理、利用、保护我县农村供水工程,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境内所有利用国家资金所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农村供水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农村供水保障实行乡镇(含深溪口、太常,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障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问题排查及整改、水费计收、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农村供水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加强绩效管理和项目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结合财力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八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统筹。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水利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推进供水入户。
第十一条 县电力部门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电力保障,按相关政策对电价给予优惠。
第三章 产权归属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村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县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归集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权所有人可以自主经营管理,也可委托或出让、转让乡镇、村(社区)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由国家投资或以国家为主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其经营权的转让需经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受委托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及个人经营管理。
第四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村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由其自行负责;委托乡镇、村(社区)经营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明确具体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辖区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具体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县水利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农村供水管水员的岗位职责,利用《农村供水管水员知识问答》等培训教材,采取适宜培训方式,提高农村供水管水员履职尽责能力。
第十九条 所有供水单位都要明确农村供水管水员及其职责:保证每天正常供水且满足水量要求;定期对蓄水池、水源点进行清洗,确保水质干净清洁;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定时消毒,确保水质达标;做好供水记录、排污清洗记录,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做好水费收缴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供水管水从业人员逐步实行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农村供水卫生标准,进行水质消毒、净化等处理,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需要,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供水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与用户签订《供水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县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县、乡、村、供水单位“四级”供水应急预案机制,县级供水应急预案由县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共同实施;乡镇、村、供水单位三级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运行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五章 水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制定或者调整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及收费方式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对于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并充分征求农村居民意见。积极创新水费收缴方式,便于用水户便捷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
第六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村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村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及水源地的保护,依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工程所在村和县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和农村供水工程构筑物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范围内,严禁取土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并设立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主管线上修建建筑物。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管道迁移或改道的,需县村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需要迁移或改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七章 工程维护
第二十九条 设立县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由县水利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每年12月底前,测算出下一年度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同级预算,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十条 已纳入县村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由县村镇供水责任有限公司负责。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乡镇村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所需资金从辖区内水费收入和县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冰灾等)造成供水工程重大损坏的可申请县补助资金,由县水利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分散供水户日常维护由受益户自行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农村供水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其他地方,更新改造老旧供水管网和设施,解决农村供水“卡脖子”的问题。实施小型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推进供水入户,提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或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和供水管水员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出现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水利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