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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1-016837
  • 文号:沅政办发〔2021〕4号
  • 统一登记号:YLDR─2021─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6-06-22
  • 签署日期:2021-06-22
  • 登记日期:2021-06-22
  • 所属机构:沅陵县政府办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21-06-22
  • 公开责任部门:沅陵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2

    (此件主动公开)

沅陵县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

运行维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以下简称“村村响”)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广播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减灾、避灾、防灾中的应急作用,确保 “村村响”长期响、优质响、安全响,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村响”等三项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函〔202068号)等行政规定和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是国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公共应急指挥的重要手段。其设备、设施属于财政投资兴建的公共资产,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各村(社区)负责管理和使用,县文旅广体局负责行政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和“三级联动,三级插播,上级优先和应急优先”的原则,由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村村响”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四条我县“村村响”系统由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组成,县级设置“村村响”播出前端机房和广播中心,由县融媒体中心进行管理;乡(镇)级设置广播站,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村(社区)级设置广播室,由所属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乡(镇)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村村响”终端设备的管理,并分别报县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备案。

    第五条“村村响”广播系统信息发布按照“平时服务,灾时应急”要求,分为“定时播出”和“应急播出”两种方式。

    “定时播出”即正常情况下以服务群众为目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农业生产,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适时发布各级党委、政府的通知、通告、公告等相关信息。

    “应急播出”即紧急情况下通过农村广播“村村响”,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

    第六条执行“定时播出”时,由“村村响”县级前端中心机房每天三次定时开放播放功能。乡(镇)、村(社区)播放平台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转播县级平台播放内容或自定本级内容。

第七条执行“应急播出”时,面向全县的应急播出需经县委宣传部同意后,由县融媒体中心开通播出权限。面向乡(镇)、村(社区)的应急播出,需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县融媒体中心播出前端开通权限。

第三章   内容管理

    第八条县级日常转播上级广播电台的节目;播出沅陵新闻、同步转播沅陵人民广播电台节目内容,惠农政策、法制宣传、致富信息、供求信息、农业科技、地方文艺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节目;发布县级重要信息;乡(镇)、村(社区)级日常自动转播县级节目;召开广播会、发送通知等重要信息。全县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各级播控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播出。

    第九条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信息(如公告、通告、通知及政策宣传等),须经县委宣传部内容审核后交融媒体中心三审制通过后再对外发布。

    第十条以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的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县委宣传部内容审核后交县融媒体中心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以乡(镇)名义发布的信息,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核,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所有自行发布的消息一个季度向县委宣传部报备一次。

第十二条以村(社区)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村(社区)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

第四章   安全播出

    第十三条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村村响”安全播出管理机构,负责全县“村村响”系统安全播出管理。乡(镇)、村(社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村村响”安全播出管理,明确乡镇党委书记和村(社区)支部书记为安全播出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村村响”各级播出前端的系统寻址密码实行专人专管,乡(镇)、村(社区)掌握寻址密码的人员需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审批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备案。

    第十五条县、乡(镇)、村(社区)非紧急播放状态下,不得使用电话插播功能。各级播控平台不得自办广播节目、不得转播未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节目,不得转播和编播境外广播节目,不准随意转播互联网信息,不准播出未取得知识产权的录音制品,不准转播有违背道德和地方文化、有伤民族感情内容的稿件,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等。

第十六条县、乡(镇)、村(社区)播出前端应建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广播中心(站、室)管理制度,完善播出内容审核程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广播中心、广播站、广播室。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村村响”工程的行政管理和安全播出监管;依法负责全县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工程的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和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广播安全播出;履行县委、县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加强广播队伍建设,加强广播运行管理,加强安全播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县级播控平台(中心机房)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广播节目的采编制作和安全播出,办好广播节目,弘扬主旋律,服务全县发展大局和满足全县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确保广播系统正常运行。负责配备专业维修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全县广播设备和终端广播正常运行,及时排除设备故障。

第十九条湖南有线集团沅陵网络有限公司负责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有线传输网络的日常维护,确保有线光纤链路畅通。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局依法对蓄意破坏农村广播“村村响”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网沅陵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广播“村村响”设备设施运行的用电保障;负责为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扩展有线光缆传输提供有利条件,协助做好传输线路共杆挂寄工作;提供“村村响”广播终端野外用电及电杆悬挂。

第二十三条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单位在沅机构负责为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扩展有线光缆传输提供有利条件,依法依规协助做好传输线路共杆挂寄工作;提供“村村响”广播终端野外用电及电杆悬挂。

    第二十四条乡(镇)负责辖区内广播“村村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并将广播“村村响”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负责转播县农村广播“村村响”节目内容,对播出安全、运行安全、维护安全负责。

    (二)统筹安排本乡(镇)“村村响”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五条行政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广播“村村响”系统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做好与“村村响”播控中心的相关对接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违反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导致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设备设施损坏,影响安全播出的,追究使用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广播系统和播放广播内容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蓄意或人为破坏农村广播“村村响”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赔偿,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利用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人为破坏拆除“村村响”设施;

(二)危及“村村响”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广播信号,造成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村村响”广播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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