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沅政办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沅陵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3.3 信息报送
3.4 指挥与协调
3.5 应急响应措施
3.6 应急响应终止
3.7 信息发布
4 善后工作
4.1 善后处置
4.2 分析评估
5 应急救援保障
5.1 财力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通信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6.3 奖励和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沅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县境内发生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公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属地管理为主,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和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
(4)整合资源,协同作战。以政府专业救援队伍为主,整合社会专业救援企业、民间志愿者救援队伍,与各级各部门(单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在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人武部、武警沅陵县中队、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中心,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相关人员兼任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2)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3)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县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5)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
(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收集、汇总应急救援信息,综合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专家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技术支持。
县公安局 负责应急救援先期调度;负责协调现场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组织专业警种参加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 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救助遇险人员和处置灾情,根据突发事件类别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安监局 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参加其他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沅陵县中队 协助做好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以及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沅陵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驻沅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县经信局 按照应急救援需要协助做好救援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在特殊结构建筑物(高层、地下、古建筑、大跨度建筑等)火灾事故、地震灾害、建筑物垮塌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结构图纸和专业意见、建议。
县民政局 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救助等善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协助做好道路清障开辟、物资抢运、人员输送等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 负责医疗救援、疾病预防与控制等善后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必要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县食药工质局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为其他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必要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县地方海事处 负责辖区通航水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沅陵供电分公司 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供应、线路保障等工作。
县自来水公司 负责供水管道抢修等保障工作。
沅陵捷能燃气公司 负责燃气管道抢修等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其他部门(单位)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在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包括灭火救援、矿山救护、医疗卫生、化工、电气、工程、排爆、机械、环保、地震、地质、气象、心理、特种设备等类别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县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应急救援现场设立以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其他专职和兼职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应急救援组: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医疗救护组:县卫生计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救护,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专家技术组: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现场警戒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宣传报道组:县政府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救援工作情况。
后勤保障组:当地政府牵头,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善后工作组:县民政局牵头,负责现场灾民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救援难度,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Ⅳ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Ⅱ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Ⅰ级)。具体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3.2.1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Ⅳ级)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报告相关信息。当突发事件险情和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其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升级应急响应。
3.2.2 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级)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严重程度先期调度,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项目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处置。
当突发事件险情或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2.3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Ⅱ级或Ⅰ级)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开展先期处置。
3.3 信息报送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其他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按照《怀化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3.4 指挥与协调
(1)凡没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县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以县应急救援大队为主进行应急救援,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予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2)凡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如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等事故灾难,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县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进行应急救援,县应急救援大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予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指定应急救援牵头单位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5 应急响应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1)营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疏散和撤离受到险情、灾情威胁的人员。
(2)利用仪器对现场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等实施警戒;开展侦察,查明突发事件现场的危险源、被困人员和险情等情况。
(3)根据现场侦察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现场危险区域和警戒范围,并加强警戒。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灭火,堵漏、输转和洗消,破拆、顶撑、起吊等方法,采用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控制可(易)燃物燃烧爆炸、化学危险品泄漏,解救被困人员。
(5)加强现场监测,防止各种次生和衍生灾害事故发生。
(6)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为灾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
(7)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购买、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组织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提供相关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9)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报告市人民政府决定。
3.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被困人员全部被解救、现场险情全部被消除后,组织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清理,确认无环境污染、无疫情传播、无其他次生危害隐患后,由提起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秩序。
3.7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怀化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外发布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4 善后工作
4.1善后处置
4.1.1 灾民安置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灾民安置工作,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4.1.2 财产处理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被征用或损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返还或补偿。
4.1.3 赔偿与补助
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而伤亡的人员,按规定及时进行救治、抚恤和理赔;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器材和装备等,根据情况,由突发事件责任者、发生单位(企业)、救援受益者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和补助。
4.2 分析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应仔细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书面报告,及时制订并落实改进措施。
5 应急救援保障
5.1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5.2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确保各类物资齐备完整。
5.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
5.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做好环境消、杀、灭毒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流行。
5.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严厉打击盗窃、哄抢破坏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行。
5.6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各通信运营商按照《沅陵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6 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计划,定期组织各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各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6.2.1 宣传
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支持配合。
6.2.2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后期的应急救援业务培训,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
6.3 奖励和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