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展示广大政协委员兢兢业业履行职责的精神风貌,调动广大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各级各部门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协评优评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此项工作是对县政协委员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回顾总结,按程序评选出积极参加县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通过开展评优评先活动,激励全县政协委员积极投身推进“四个加快”、建设和谐沅陵的宏伟事业。
第三条 评优评先活动,每年评选出10个政协工作先进单位(2个先进委室、5个先进界别、3个先进委员活动组)、30名优秀政协委员、6名先进政协工作者和5个支持政协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 评优评先工作条件:
(一)政协工作先进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组织所联系的委员开展调研活动,调研成果被县委、县政府采纳及相关党政部门运用的;2.认真参加党政部门的会议,参政议政有作为的;3.组织所联系的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和委员视察等活动,委员参加活动人数较齐、效果较好的;4.及时完成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常委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优秀政协委员应具备的条件: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积极参加县政协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3.立足岗位实际,积极履行职责,取得较好工作业绩的;4.及时完成县政协及专委会和届别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先进政协工作者应具备的条件: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2.立足岗位实际,积极为县政协工作和政协委员搞好服务工作;3.及时认真地完成县政协安排布置地各项工作任务。
(四)先进委员活动组应具备的条件: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组织所联系的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取得较好成绩;3.组织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支持政协工作先进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取得较好成绩的;2.支持和配合县政协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所交办的任务;3.对政协工作和政协委员高度重视,工作中有布置、有措施、有成效。
第五条 政协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产生程序:首先由各界别活动组、各专委会提出建议名单,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县政协党组统筹考虑,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审议后,提交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
第六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政协工作评优评先活动:
(一)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
(二)违反《政协沅陵县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委员考核管理的办法》的;
(三)不配合县政协和各专委会组织开展调查、视察、考察等活动的;
(四)未完成县政协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第七条 县政协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为加大对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反映政协工作经验,展示政协工作成就,从受表彰的对象中遴选出5名优秀政协委员,邀请县电视台和县政府网站拍摄组编好《政协委员风采》专题片。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沅陵县 政协委员 考核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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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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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县直单位、各乡镇,全体县政协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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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沅陵县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3日印发 |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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