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驻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车船税收协控联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车船税收是指对我县范围内各类车船应征的车船税,营运车船应征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当前,车船税收已成为我县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运输行业具有经营流动性、收入隐蔽性、税源分散性等特点,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普遍存在。为切实加强车船税收征管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车船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和工作考核督查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向洪振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粟云君、县监察局局长向道春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张中圭、县财政局局长宋清书、县地税局局长周小林、县交警大队队长李枝林、县交通局副局长谢深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中圭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考核督查小组由县政府办主任粟云君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向道春、县政府办副主任张彪、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张中圭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副局长张光年、县地税局副局长杨发兵、县地税局征管科长赵顺勇为成员。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彪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车船税收的协控指挥,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作考核督查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加强部门配合
为加强对车船税收的征收管理,成立车船税收征收管理所(设县地税局,以下简称车船所),具体负责对县内所有应税车船税收的征收管理,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其中:县地税局抽调4人,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县港务航运管理所各抽调1人。车船税收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控、先税后检、过错追究”的原则,实施协控联管。各级地税机关与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港务航运管理等部门,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实施计算机网络连接。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连接之前,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港务航运管理、保险、道路运输企业等部门要确定专人将相关信息按以下要求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
(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车船所提供分类道路车辆登记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二)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港务航运管理所分别负责在每年的7月10前向车船所提供《道路运输证》发放信息、年度审验信息和增减信息及《水路运输证》发放信息、年度审验信息和增减信息。
(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车船所提供“交强险”销售信息。
(四)从事客运业务的客运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货运公司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合同法》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认真履行代征义务。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承包”、“承租”、“挂靠”车辆明细清单和《个车营运收入核算表》。
三、建立车船税收协控联管制度
(一)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收代缴应税车辆车船税。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检”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车辆年检和核发有关证件;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港务航运管理部门在《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证环节和《水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证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船,一律不予审验。
四、强化考核督查,实施过错追究
车船税收工作考核督查小组,负责每季度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协调相关事宜,通报过错责任情况。
(一)县政府将车船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奖励,对工作不积极、不配合的,取消年底单位评优和个人评先资格。
(二)对于各相关部门未按“先税后检”制度,造成税款流失的,除由责任单位赔缴税款外,每发现一次处以5000元的罚款,同时对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每次处500元的罚款,由县财政从该单位下拨经费中扣发。
(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应代收代缴而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代收代缴义务人处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建立车船税征收激励机制
车船税收系县级财政收入,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税收级次入库。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车船税收征收管理所实际征收入库的县本级收入计提,以年实现车船税450万元为基数,基数内部分按7%计提,超基数部分按9%予以奖励。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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