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查处偷、漏耕地占用税违法行为,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矿产企业耕地占用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纳税而未纳税或少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清查2000年至2008年,重大偷、漏税案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按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确定:
(一)经批准的,为批准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二)批准文件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为申请用地人;
(三)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地人或者当前的用地人。
二、工作步骤
此次清查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具体实施,县国土和公安税侦部门配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8月—9月,摸底阶段。各乡镇要广泛宣传,摸清底子,造册登记,于9月25日前将登记册交县乡镇财政管理局。
第二阶段:2008年10月,稽查阶段。从各有关单位抽调稽查人员,对本县范围内矿产企业耕地占用税纳税情况进行重点稽查。
第三阶段:2008年11月—12月,检查处理阶段。
三、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四)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五)沅陵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沅财税函[2008]2号)。
四、人员组织
第一阶段由乡镇自行组织安排。从第二阶段开始,从各有关部门抽调稽查骨干,实行重点检查,对难度较大的偷、漏、欠税案件,抽调公安税侦部门人员进行联合执法。
五、收入分配
此次清查上缴县财政的收入,实行县与乡镇按9∶1分成,即县级分成90%,被检查乡镇分成10%。
六、经费及奖励
此次清查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按实列支,县财政按入库数的15%安排纳税稽查专项经费,其中5%用于奖励有关检查人员。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耕地占用税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向洪振任组长,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张中圭、县财政局局长宋清书任副组长,张兴祥、李启凡、向宗刚、瞿继平、瞿良福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瞿良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此次矿产企业耕地占用税纳税情况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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