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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政府办    政务公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从今年8月下旬起,我县将全面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辖区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这项工作列入今年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二、调查的内容和工作安排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的规程要求,在国家统一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的基础上,由县里统一组织对全县城镇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国有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掌握全县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并汇总形成全县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1992年)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二次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进行记载。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掌握城镇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工业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本次城镇地籍调查只在县城范围(2020年县城规划区)内进行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逐地块查清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逐地块登记其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和用途。在条件成熟时,将扩大调查范围,延伸到其他建制镇。在此基础上,汇总各城镇各类土地面积等数据。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建立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县级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仅要满足土地管理的需要,同时还要满足社会公众查询的要求。

(二)时间安排

20088月前完成调查方案的编制、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089月完成试点乡外业调查工作,并全面铺开。200810月至20093月完成全县调查工作。20096月完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1031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形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已成立沅陵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副职负责抓这项工作,并组织国土所、林业站、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主要任务是协助、配合专业技术队伍搞好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处理好辖区土地权属纠纷,做到村界纠纷调处不出乡镇。对于乡、县界调处有困难的,由乡镇(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申请,交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调处,一时不能解决的,维持现状。县直单位也要明确一名专干,协助做好本单位的土地权属调查。

(三)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和技术单位要对调查的成果质量负责,建立严密的质量检查体系和制度,严格按调查规程办事,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可靠,同时要科学安排调查进度,不影响全省汇总。

 

 

 

二○○八年八月一日

政务公开录入:颜彦    责任编辑: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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