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沅陵县委办公室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和湘人发〔2008〕30号、怀人发〔2008〕2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当休息休假权利,切实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现就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年休假,保证工作人员享受正当年休假权利。
二、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工作任务繁重为由不安排或少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也不得以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或变相给工作人员发放福利。
三、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但未满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工作满20年的,享受15天年休假。
四、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年休假:
1、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本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但未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但未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制定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不得与本《通知》相抵触,如有相悖,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县人事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年休假须按沅办〔2008〕4号文件规定进行报批备案。
七、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
八、本《通知》自2008年开始施行。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沅陵县委办公室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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